2012深圳电动车管理_《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1.深圳电动车载人规定
2013年深圳发布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
2013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即日起禁止深圳市任何企业或者个人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自2013年6月10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经举报或检查发现仍销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四、自2013年9月10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即日起至8月31日为使用过渡期。我市自2012年4月1日起已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过渡期间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仍按既有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电动车载人规定
自2019年4月15日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得超过55kg,最大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瓦。
2021年实施的《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超标车使用过渡期截至2022年8月1日,之后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据了解,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350万辆,其中超标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置换服务正式启动
据介绍,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产业促进会制定了《深圳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置换方案》,通过商家让利,消费者自由选择“回收报废”和“以旧换新”两种路径,最终达到加快超标车有序退出、消费者得实惠的目标。为防止大量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报废车辆占用公共空间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服务活动在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罗湖区黄贝街道、南山区粤海街道、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宝安区新桥街道、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华区龙华街道、光明区玉塘街道设有八个体验示范点,市民可以在体验店享受淘汰超标车、购置合标车并注册登记的服务。
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不得饮酒驾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二、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以上内容参考:深圳在线-办理情况查询
以上内容参考:深圳在线-深圳市人民令(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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