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奥汽车有限公司_浙江新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1.广汽吉奥汽车 是个骗子公司、集团!
2.中国生产的自主品牌汽车有那些?
3.中国国产汽车有哪些?
4.车前面标志是一个G 是什么车 G中间那是一个点
5.我国整车生产厂家有多少
6.广汽吉奥汽车 是个骗子公司、集团,
60万辆。根据查询新吉奥信息显示,浙江新吉奥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量60万辆,同比增长186%,比全国高了近90个百分点,浙江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在桐乡市市场监督局登记成立。
广汽吉奥汽车 是个骗子公司、集团!
浙江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公司电话0573-88588708,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3条****,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浙江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2016-02-18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同仁路468号1幢。
浙江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注册资本5,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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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的自主品牌汽车有那些?
建议报警。涉嫌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国产汽车有哪些?
奇瑞集团
奇瑞:QQ,QQGAMNE,A1,A3,A5,瑞虎,东方之子,旗云
瑞麒:奇瑞的高端品牌,G5,G6,M1
威麟:奇瑞的SUV品牌,V系列,H系列,X系列
开瑞:奇瑞的微型车品牌,优翼,优雅,优派,
优优 ,优劲,优胜
中华集团
中华:尊驰,骏捷,FRV,RSV,酷宝 H530 H230等
:海狮,海星,阁瑞斯
特种车:警用车,救护车,邮政车,无障碍车
比亚迪集团:F0,F3,F6,S8,G3
红旗:HQ3,红旗旗舰,HQE
奔腾:B50,B70
荣威和名爵:本来是英国的罗孚品牌,但由于罗孚的商标被福特买了,所以才有了荣威和名爵,所以也应该算中国品牌,荣威:550,750,名爵:MG7.MG3SW,TF
吉利集团
吉利:远景,金刚,金鹰,自由舰,美人豹,中国龙
华普:海域,海尚,海迅,海锋,海景,海锐
帝豪:帝豪
全球鹰:熊猫
上海英伦:TX4
力帆集团:320,520,620
江淮集团:和悦,宾悦,同悦
长城集团:哈佛,酷熊,炫丽,迷你,精灵,嘉誉,赛弗,哈佛派
双环集团:CEO,SRV,小贵族
车前面标志是一个G 是什么车 G中间那是一个点
目前市场在售的中国汽车品牌共有130余个(包括一些合资车企的国产车型),共1000多款车型。
知名国产品牌、销量不错的像:红旗(知名,但是销量不行,其他都是销量不错的)、长城、吉利、比亚迪、宝骏、传祺、江淮、奇瑞、华晨、长安、荣威等等,太多了
我国整车生产厂家有多少
是这款“广汽吉奥”。
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9日,是一家由广汽集团和吉奥汽车共同投资组建而成的全新合资公司。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广汽吉奥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合资公司上下齐心,精诚合作,锐意进取,就一定能开创出良好的发展局面。
广汽吉奥既具备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规模等方面的优势,又拥有民营企业较为灵活的经营机制,切实发挥好合作双方的优势,对广汽吉奥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
展望未来,广汽吉奥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合资公司将累计60亿元人民币,逐步形成50万辆整车生产规模,通过整合、持续创新、技术提升和积极开拓海内外汽车市场,“广汽吉奥”最终将成为中国汽车业富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之一
广汽吉奥汽车 是个骗子公司、集团,
国家汽车整车企业目录(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3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5 东风汽车公司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0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3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4 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5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16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17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18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9 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
20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2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2 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24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2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7 亚星-奔驰有限公司
28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29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0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1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2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3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4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35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3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38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39 烟台亚曼汽车有限公司
40 淄博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原淄博汽车制造厂)
41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4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3 湖北专用汽车制造厂
44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45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7 安徽华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8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9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50 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51 广州羊城汽车有限公司
52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53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54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
56 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7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9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60 四川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1 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62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63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4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65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6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67 贵州青年云雀汽车有限公司
68 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
69 郴州吉奥南燕驰峰汽车有限公司
70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71 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72 北京三兴汽车厂
73 北京四维-约翰逊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74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75 天津嵩山挂车有限公司
76 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7 河北长鹿客车厂
78 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
80 保定大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81 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82 河北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83 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84 锦州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85 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86 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87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叉车总厂)
88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89 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客车厂)
90 黑龙江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91 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
92 大庆汽车改装厂
93 上海新华汽车厂
94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95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公共交通车辆厂
98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分公司
99 海门市客车厂
100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101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102 镇江市特种车辆厂有限公司
103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104 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
105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06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107 江苏安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8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109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110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11 芜湖瑞江汽车有限公司
112 安徽安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113 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4 安徽开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16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17 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客车厂)
118 江西制氧机厂
119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改装车总厂
120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121 济南重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22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3 济南专用汽车厂
124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125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126 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27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28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山东省邮政机械厂
130 济南红旗凯沃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31 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32 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33 梁山永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34 梁山恩信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135 梁山飞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36 梁山长虹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37 梁山新科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38 梁山聚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39 梁山巨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0 梁山飞龙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1 梁山环球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2 梁山杨嘉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3 梁山亚星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4 梁山新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5 梁山通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6 梁山环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7 梁山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8 梁山宏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49 梁山恒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0 梁山四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1 梁山路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2 梁山瑞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3 梁山顺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4 梁山中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5 梁山宇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6 梁山全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7 梁山盛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8 梁山跃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59 梁山华阳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0 梁山华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1 梁山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2 梁山远东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3 梁山宝华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4 通华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5 梁山盛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6 梁山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7 梁山梁山万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8 梁山宏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69 梁山梁山捷利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0 梁山通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1 梁山东岳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2 梁山东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3 梁山永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4 梁山沃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5 梁山华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6 商丘市宇畅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177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78 洛阳宇通汽车有限公司
179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180 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81 中油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182 武汉船机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公司
183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184 随州市华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85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186 武汉九通汽车厂
187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
188 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江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89 湖北楚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90 长沙市环卫机械厂
191 湖南宝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92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3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94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195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196 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19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专用汽车厂
19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200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0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
203 四川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4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5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06 资阳市南骏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07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8 四川消防机械总厂
209 成都安达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210 贵阳普天万向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11 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原云南客车厂)
212 云南美的旅行车有限公司(原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
213 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
214 宝鸡宝石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215 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16 北京起重机器厂
217 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
218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
219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210 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现在有120家汽车厂、33家轿车厂。 中国十大汽车品牌榜中榜
1 北京奔驰 (知名品牌)
2 广州本田 (中国驰名商标)
3 一汽丰田/一汽奥迪/一汽大众/华利/丰越/夏利/红旗 (中国驰名商标)
4 东风本田/东风标致/东风悦达/东风雪铁龙 (中国驰名商标)
5 长安铃木/长安汽车/奥拓/系列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
6 上海通用别克 (知名品牌)
7 华晨宝马 (知名品牌)
8 上海大众 (知名品牌)
9 北京现代 (知名品牌)
10 北京吉普 (知名品牌 十大国内货车品牌榜中榜
11 东风货车 (知名品牌)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 江淮货车 (知名品牌)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3 解放货车 (知名品牌)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14 五十铃货车 (世界名牌) 合众汽车有限公司
15 长安货车 (知名品牌)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 福田货车 (知名品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7 江铃货车 (知名品牌)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8 货车 (知名品牌) 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19 奔驰货车 (世界品牌) 梅赛德斯-奔驰
20 跃进货车 (知名品牌) 跃进汽车集团 十大国内客车品牌榜中榜
21 宇通客车 (中国名牌) 宇通集团
22 金龙客车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 厦门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3 少林客车 (中国名牌)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4 金旅客车 (中国名牌)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25 亚星客车 (知名品牌)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6 安凯客车 (知名品牌)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7 黄海客车 (知名品牌)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
28 大宇客车 (知名品牌)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
29 沃尔沃客车 (世界品牌) 沃尔沃集团
30 江淮客车 (知名品牌) 江淮汽车集团 十大国内轿车品牌榜中榜
31 长安铃木/长安汽车/奥拓/系列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
32 东风本田/东风标致/东风悦达/东风雪铁龙 (中国驰名商标)
33 一汽丰田/一汽奥迪/一汽大众/华利/丰越 (中国驰名商标)
34 广州本田 (中国驰名商标)
35 东南汽车 (中国知名品牌)
36 红旗轿车 (中国知名品牌)
37 夏利 (中国驰名商标)
38 奇瑞汽车 (中国驰名商标)
39 神龙富康 (中国驰名商标)
40 江铃汽车
41大众汽车集团
42、通用汽车公司
43、巴伐利亚发动机制造厂(宝马集团)
44、丰田汽车公司
45、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46、福特汽车公司
47、戴姆勒-克莱斯勒三菱汽车公司
48、铃木株式会社
49、日产汽车株式会社
50、现代汽车公司
51、富士重工有限公司(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52、雷诺汽车公司
53、标致股份公司集团
54、菲亚特汽车股份公司
55、保时捷汽车公司
56、三菱汽车公司事务所
57、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
58、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
二)国内公司
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东风汽车公司
5、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6、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7、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8、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华晨汽车有限公司
13、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14、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6、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7、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8、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客车
1、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2、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3、金龙联合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4、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9、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10、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2、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13、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14、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5、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16、中大集团
17、北方客车制造(烟台)有限公司
18、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9、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0、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21、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2、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3、深圳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24、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25、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三、载货车
1、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
2、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4、合众汽车有限公司
5、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9、沃尔沃集团
10、跃进汽车集团
11、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12、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3、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安徽华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5、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6、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7、长丰集团
18、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四、越野车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3、华泰汽车集团
4、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5、长丰集团
6、华翔富奇汽车有限公司
7、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8、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1、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12、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13、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
14、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16、广东福迪汽车有限公司
17、奥迪(中国)汽车公司
18、沃尔沃(中国)汽车公司
19、路虎(中国)汽车公司
20、宝马(中国)汽车公司
只能算是治安案件;拘留;还不到判刑的标准一、概念
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身权利罪。
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罪。
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未遂的,不构成犯罪。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罪?有人认为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罪;还有人认为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罪。
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的,成立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罪。
2、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罪论处。
3、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罪、罪、金融票证罪、信用证罪、罪、有价证券罪、保险罪、合同罪等。这些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未遂。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冒用的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未遂。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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